落實司法改革 必須從「無罪推定」開始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專員 王純碧
  馬總統就職滿兩週年前夕,由民間司改團體所做的司法民怨調查報告中指出,對於表現不適任的法官、檢察官,無法淘汰,高居司法民怨之首,而在案件尚未偵結前,案情就被媒體大幅報導名列第二,第三名則是法官誤判不會被處罰,讓民眾深感不滿。司法改革講了十多年來幾乎都是在原地踏步,就連前司法院院長翁岳生對於在他任內司法改革工程尚未完成,內心甚感內疚,可見司法改革的確是一項浩大的工程,有賴政府及全民的重視及配合,否則假改革凌遲司法正義之情事不斷發生,更代表者人權不斷的受到踐踏。

  根據司法院統計,2008年最高法院判決的6542件確定案件中,無罪確定的就有697件,也就是說有一成是冤枉的,就目前纏訟十年以上的案件就有200多件,而法院曠日費時的漫長審理過程,對當事人更是一種難以彌補的傷害;從民國88年到97年當中獲得冤獄賠償的就有5435人,總共花了46億8000多萬,這些都是因為檢察官濫權起訴所造成的。而這些賠償金由全民買單,卻沒有任何一個檢察官因此被追究而遭受懲罰,這樣對人民怎麼會公平呢?

無罪推定是人人都需有的觀念

  檢調單位代表著國家公權力,更是正義的化身,故行使職權時不可不慎,檢察官守則中第九條規定「檢察官偵查犯罪應嚴守偵查不公開原則,避免不當損及當事人名譽及權益」;「世界人權宣言」、「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明文主張的「無罪推定」乃聯合國在刑事司法領域制定和推行的最低限度標準之一,所以「無罪推定的原則」也是人民最基本的人權保障;然而現今被檢察官起訴的案件都是在被搜索或起訴時,案情馬上就在媒體上曝光,然而這些起訴的罪名並不代表最後事實的真相,還需藉由法院開庭審理後才能判定;然而一般人大部份也都會有「若沒有罪,人家不會隨便起訴你」的錯誤觀念,其實這就是「有罪推定」的想法,一般民眾也只能從媒體中得知訊息,這些錯誤的報導將誤導一般社會大眾,對當事人在偵察期間更是造成媒體定罪的嚴重傷害,倘若最後以無罪收場,媒體也不見得會報導,而多年來受司法纏訟的痛苦,又有誰能體會呢?

政府機關要調閱個人資料也必須符合規定

  目前於個人資料法相當受到重視,而政府機關要請銀行提供客戶的資料也必須符合金管會的規定才可,筆者服務於金融界,曾經也有同業碰到調查局因為偵辦案件所需,要求銀行提供客戶的開戶資料,根據金管會規定「法務部因偵察案件所需,需有法務部調查局局長或副局長審核才可」,然而當初調查局來的公文是由台北市調查處處長所簽發,並不符合金管會的規定,因為他們當初還有調閱其他不同銀行,而當其中一家銀行反應不符合規定時,那位調查局的官員反而一副老大的樣子回答:「您們銀行怎麼這麼龜毛?別家銀行都可以」,之後因為銀行的堅持,調查局官員最後才拿回去更正內容後重新行文。

必須符合程序正義規定

  另外還有一位同業的朋友透露檢調單位曾經來他們銀行要求搜索客戶的保管箱,剛開始是收到地方法院檢察署來文,要求暫停開啟客戶保管箱的公文,隨後又收到地方法院檢察署來文,要來行對該客戶的保管箱進行扣押,也就是要破箱將客戶保管箱內的所有財物全部帶走,然而銀行並非財物所有人也非保管人,不能僅憑公文就讓檢察署執行扣押,必須符合規定才可以執行,最後他們與法務室研究後請檢察官提供搜索票後始得執行扣押。剛開始檢察署並不覺得這是必要的程序,也一再希望他們配合辦理,然而該銀行依然堅持,否則不同意檢察署執行扣押,因為他們的堅持,最後檢察官主動打電話與他們連絡,也覺得他們銀行的作法是正確的是符合程序正義的,檢察官甚至自己也說他們在處理陳水扁案時在程序正義上有嚴重的疏失,最後他們同意了銀行的要求,向法院申請搜索票後再進行扣押。

檢調單位必須懂得尊重人權

  正因為落實無罪推定原則的重要,所以每位檢調人員更需謹慎小心辦案才對,不可以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下,就草率起訴,對於搜證的過程更須謹慎,不可以有「你就是有罪,我才來抓你的」的老大的心態才可。而上述地方法院檢察署來銀行進行扣押保管箱的例子,當調查局持法院開出的搜索票來行進行扣押時,沒想到扣押事由中扣押人的身份證字號竟然寫錯了,然而調查局的人員覺得身份證並非必要的條件,只要搜索地點對就可以了,更一直不斷強調「以前我們都是這樣辦案的」,當銀行同業表明不符規定時,還是請調查局的人員請法官更正後再進行扣押,然而調查局的人馬已經開始不耐煩了,「我們是執行公權力,你們不讓我們進去,我們就強制執行」,態度很不客氣,當然銀行同業依然好言相勸,告知銀行的立場,經過協商後,最後銀行同意先讓他們開箱,調查局的人員也同意其中一位回去請法官更正後,再拿正確搜索票回來。

  而接下來在點閱保管箱內的財物時,調查局的人員也習慣性的在現場大談被扣押人被起訴的罪狀,因為證據法則的重要,所以整個過程都必須全程錄影,然而同業也透露調查局的人員對整個錄影的過程並沒有非常謹慎,在翻閱整個保管箱內的財物過程中,攝影機並沒有全場拍攝,甚至還有一段時間,攝影機沒電了,而問他們時,他們竟然回答「這個不重要,很少有機會再拿出來看」,沒想到執行國家公權力的調查局做事竟然如此不嚴謹,如果這個案子最後成冤案,或許錄影帶會有機會成為成堂供証,如果我們的檢警調辦案都是如此草率,難怪會有這麼多冤案無法澄清,就像最近江國慶案就是因為當初證據搜索過於草率,而導致誤判,法務部長曾勇夫才會在媒體上要求法務部重新調查。

真正落實司法改革

  古有包青天其廉潔公正、不攀權附貴的形象,及正義之心,不僅讓人無限懷念更成為後人學習的榜樣;反觀現今代表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司法,不僅無法保障人民,反而帶給人民無窮的痛苦,所以司法改革的第一步-請擁有國家公權力的執法者,確實實踐「無罪推定」原則;而我們每一個人也都應了解法律程序,不需看到媒體的報導,就以為是事實的真相,從政府到百姓確實落實「無罪推定」的觀念,不要人云亦云,這就是最基本的保障人權。

  再者執法者擁有幫助人民的公權力,就要好好珍惜,更要將心比心,站在人民的立場,為人民伸張正義,試想那一天你或你的家人無端被搜索,又在媒體上曝光,遭人指指點點,你會如何?當你的家人被誤判冤枉,那你又該如何是好呢?將心比心就能體會人民的痛苦,更重要的是執法者切勿草率行事,更不可草菅人命,錯誤的觀念要修正,一切必須公正客觀依法行事,千萬不可知法違法。

深深的期盼我們的執法人員能真正擁有人權的觀念,「以民為主,以法為規」,才是百姓之福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