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診病患之人權

一位醫師也是受害家屬來談談急診病患之人權

張少萌婦產科醫院/院長 張少萌

緣起

  95年5月5日先父因胸痛1小時、冒冷汗及昏厥,於13時15分至台北市立某聯合醫院急診,至19時40分心源性休克,終致死亡。案發後,急診醫師竟不屑回答家屬之問題,延宕至今仍是態度傲慢,毫無悔意,連一通慰問道歉之電話都不打,本人為免其無所警惕,再戕害其他病患,乃提出告訴,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現由刑事庭審理中。由此案中,有多項急診病患之權利可供大眾參考:

急診病患不能完全信任急診醫師之獨力作為,更有權利要求會診專科醫師

案例及經過陳述:

  (1)13時:15分許,被告既依先父之主訴而初步診斷其為急性心肌梗塞,且衛生署醫審會鑑定書亦認定先父剛抵達急診室時,雖尚不能確診為急性心肌梗塞,但仍屬危險之不穩定心絞痛。而『不穩定心絞痛和急性心肌梗塞......第一線藥物使用均同』,被告就該如鑑定書所示,立即予第一線藥物(MONA法)治療;且先父為76歲男性,臥床休息時胸痛超過30分鐘,係屬高危險性病人,更該如鑑定書所示,開始藥物輔助療法並儘快進行再灌流治療,又13:52之心電圖已出現T波異常及非特異性ST節段變化,應使用藥物輔助療法(肝素.阿司匹林.乙型阻斷劑),鑑定書認定被告僅採取被動保守之觀察措施,延誤了處置上應早期使用相關藥物治療之時機。

急診醫師處置不當,家屬有權利要求會診主治醫師

  (2)13:15先父主訴自中午起胸痛,13:52之心電圖已出現異常,依世界衛生組織之定義,已足以診斷為急性心肌梗塞;且14:05服一片舌下片(被告亦未遵照醫療常規:舌下含片間隔5分鐘連續使用3次,病情具高危險性者或胸痛症狀反覆發作時,宜使用靜脈注射劑型)後,胸痛未完全消失,即為急性心肌梗塞。且休息時胸痛超過30分鐘之65歲以上男性的高危險性病人,服舌下片後仍有胸痛,症狀未改善,應即依鑑定書所示,儘快會診心臟專科醫師,被告卻拖延至19:45病人已休克時,始以電話通知會診,顯有過失;鑑定書已指出被告資淺而經驗不足,卻未依醫療常規,請主治醫師處理之繆誤;更直言被告無法評估其危險性,卻又不『儘快請其主治醫師診斷,並會診心臟內科醫師進行再評估』,已違反急診醫師之標準處置。

把握黃金救援時間

  (3).被告未比較先父94.8.9之心電圖,無視於13:52之心電圖已新出現急性心肌梗塞之早期變化;14:05,15:30,16:20告訴人先父胸痛復發時,未如鑑定書所示,立刻重作12導程心電圖,而竟拖延至19:30,更是未能及早確診為急性心肌梗塞之關鍵性過失。

病人有權利要求醫師定時迴診

  (4).鑑定書載明[照顧(疑似)急性心肌梗塞之病人,醫師(或護理人員)應經常(依檢傷級數)迴診以注意病情之變化,並給予持續之心電圖監測],且被告及其辯護人均承認應每30分鐘迴診一次,但被告卻6個半小時都未迴診檢傷級數一級之先父,護理人員於16:20至19:30間亦未迴診以注意病情之變化,更無持續之心電圖監測,顯見被告有愧急診值班醫師之職守而有過失。

  (5).鑑定書謂:[以一般急診室之設備,急診醫師應能對胸痛病人施行所需之檢查及藥物治療],但被告未為留在急診室超過6小時之先父做應該做之運動心電圖。心臟超音波及連續的心肌酶檢驗,乃為違反醫療常規,導致未能及時確診為急性心肌梗塞之重大過失。

尊重病患的基本人權

  (6).鑑定書所根據之美國權威的新英格蘭醫學期刊強調:[急性心肌梗塞之誤診率低];第一時間趕到急診室之先父,有典型之心肌梗塞症狀,又曾昏厥,且心電圖也已出現急性心肌梗塞之早期變化,不該被被告誤當輕微疾病處置,僅囑咐護士給硝化甘油舌下片1片,留院後均未再予以診視或為其他處置;被告之學養不足(連外科醫師都知心電圖顯示為急性心肌梗塞,被告曾任內科醫師,現為急診醫師,卻誤判為正常),漫不經心(不為適當之注意,不理會病人之主訴而誤診),卻自恃其能而不會診或轉診,草菅人命,而先父只是要求心電圖影本,俾供日後追蹤比較之用,並未要求病歷摘要或全本病歷複製本(縱然如此,亦符合醫療法71條),故無轉院之意,被告竟不高興,先父多次喊痛,完全不予置理,將醫師誓詞「准許我進入醫業時,我鄭重地保證自己要奉獻一切為人類服務......病人的健康,應為我首要的顧念」完全拋諸腦後,致及時就醫之先父竟然不治;造成家屬永遠無法抹滅之傷害後,被告竟誣稱家母延遲簽署心導管手術同意書(無視於心導管室技術人員根本未在醫院待命,拖延1小時始到院,被告本應立即依醫療法第73條第1項之規定,將先父轉診至3分鐘即可到達之國泰醫院全天候待命的緊急救心小組;況依醫療法第60條、第63條第一項但書、醫師法第21條之規定:即使未經同意,甚至拒絕同意,亦需逕于施行緊急心導管手術,不得以未簽署同意書而予拖延;且衛生署規定:若家屬不簽,被告應於手術同意書之[醫師之聲明]欄位處載明,更何況出院病歷摘要記明[家屬同意];渠竟謊稱[因延滯多時不願簽署同意書,拖延一小時,心臟壞死嚴重,因而心跳停止無法實施手術,延誤救命黃金時機],欲將責任完全推卸給因喪夫之痛,至今仍需服安眠藥及百憂解之被害人配偶,卻不捫心自問,自己延誤七個半小時,若早幾個小時做第二次12導程心電圖及心肌酶,或會診主治醫師和心臟科醫師,心臟是否不會壞死至如此嚴重?

確保病歷之完整性

  (7).案發後病歷疑遭竄改,竟謂先父休克前均無不適,且提出一張13:02正常心電圖(但先父13:15才到急診),故案發後應立即拷貝全本病歷以確保訴訟利益,該院更因轟動社會的[邱小妹人球事件],有2位醫師即因病歷登載不實而遭判刑4個月確定。

結語

  我們三兄弟皆為婦產科醫師,更是尊重同道之急診專業,尚且遭遇如此狀況,更何況一般民眾?綜觀各大醫院,急診室通常是些經驗不足的實習醫師,有關急診病患的醫療人權,很多醫師也都知道問題癥結所在,或許嘗試也曾經努力過卻覺得積習難改!然而,醫師的良心是病患醫療人權的最後一道防線,也許訴諸法律要經歷漫漫長路,為了眾生、為了我們的下一代,能夠擁有較健全的急診醫療人權而努力,也是當初舉手宣讀醫師誓詞,『盡全力的奉獻一切為人類服務.......病人的健康,應為我首要的顧念』,重新省思的時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