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對生命權與環境人權的看法

立法委員 鄭麗文

  2010 年台灣最顯要的人權議題當屬生命權與環境人權。前者因前 法務部長王清峰不願執行死刑辭官再度引起討論;後者隨全球暖化對人類生活、氣候變遷、地球生態等帶來的劇烈影響而受到重視。

  死刑雖明確違反國際上所承認的生存權,卻也因其碰觸到最深層的人性:畏懼、痛苦、厭惡、報復、名譽、憤怒、憎恨及許多複雜的情感,以致社會上對死刑的態度呈現出存、廢兩極化的看法。

  去年國際人權日,我提出了「平等法草案」與「廢除死刑提案」,不僅是因為廢死乃國際趨勢,同時是為了要追求更合理的刑事政策,以避免因司法誤判造成無可挽回的錯誤。再者,從數據上來看,死刑與治安改善亦無必然的關聯性。犯罪行為是由很多遠因、近因等結構性問題所造成,死刑所能根絕的只是該犯罪人的該次犯罪行為,除之而後快的結果,反而終止、阻礙了我們對這類犯罪人格之社會形塑過程有更多的認識,更遑論去針對類似的犯罪行為提出治本的解決之道。

  我完全理解並同意,任何人一旦遭遇自己的至親摯愛淪為「極惡之人」殘暴犯罪下的受害者時,所會生成的那股忿怒、震驚、絕望、痛苦、厭惡、與想立刻對加害人報復的激烈情緒;但,死刑並不擔保真正的加害人一定會被抓住!且諸多歷史舊案證明,越是人神共憤、越有破案輿論壓力的案件,往往越可能發生刑求自白與司法誤判的蒐證瑕疵。況且,主張廢死,不等於主張對犯罪採取寬鬆,那些傷害無辜被害者的人當然理應受到重罰並認識到他們的行為是不可接受的;只是,寬恕,需要時間,也許,悔悟也需要時間;只是,在承認法官不是全觀上帝、司法制度無法徹底完美的現實前提下,寧可選擇其他懲罰方式來替代死刑。

  或有論者認為,目前台灣社會多數民意支持死刑,主張廢死有「違背民主」之慮。當然,利用「大多數人的意見」作為迴避面對死刑問題的理由,對於政治人物來說更加容易。但,民主的真義並非僅立基於多數決原則,對人權的尊重亦不能僅倚賴輿論的一時興起。反之,從一些國家的經驗裡,我們可以看到國家縱容多數暴力的結果,往往會先損害到少數族群、婦女、精神病患、窮人或其他弱勢族群的權利。民主,意味著人民對死刑制度的看法必須建立在對相關事實有完整的認識,而不只是投票箱裡形式上的「一人一票」而已;且有越來越多的資料顯示,人們越是瞭解執行死刑的所有事實,越是可能轉向贊成廢除死刑和替代死刑。

  雖然受害者家屬對加害者的發言態度,在法庭上具有絕對程度撼動判決的力道,但選擇廢除或保留死刑,卻不該僅侷限於事件當事人的決定,因為這還關乎到我們選擇要生活在哪一種生活狀態、支持哪一種價值觀念。當我們賦予國家有權合法剝奪一個人的生命時,即意味著在某些情況下國家殺人是可以被接受、被允許的;如果國家殺死一個兇殘的罪犯是正確的,或許國家冷血預謀殺死政敵、少數族群、窮人也是可以被允許的;真正令人擔憂的是,一旦國家被賦予殺人的權力時,諸如白色恐怖、納粹屠殺等國家帶頭羅織罪名濫殺無辜的歷史慘劇會不會再次重演?

  相較傳統人權著重個人消極與積極權利的保障,第三代新興人權指涉的則是攸關人類集體生存條件的「連帶關係權利」;其中,「環境人權」因不分年齡、性別、種族、宗教,每個人皆會與環境權發生關係,而具有跨領域、跨世代正義的性質。 在「環境屬於公共財」的概念下所發展出來的「環境人權」,確立了下列的想法:沒有任何人可以獨占或支配環境的使用,更沒有人擁有消耗、破壞環境的權利;因此,人人有義務維持、促進環境永續發展;作為公權力執行者的政府,更有義務制定相關政策及措施,不僅消極地保護環境,還要積極地促進並創造更佳的環境,是故,民眾有權要求公權力介入,使其免受環境破壞之惡果;如果政府未能做到便屬失職(鍾寶慧, 2009 )。

  半個世紀前談環保是一種奢侈,半個世紀後的今天,環保已成為人類能否存續下去的重要問題。環境保護越來越受重視,是因為它的影響力所及已越來越沒有國界。世界著名的人權組織「國際特赦組織」,以往偏向把焦點放在「政治人權」方面,最近這個組織也已普遍注意到「環境人權」的問題,因為當弱小民族被剝奪了環境權之後,其帶來的悲慘甚至比政治的壓迫猶有過之。

  南太平洋的吐魯瓦、馬爾地夫、帛琉等國家或地區,可能在十年之間沈入太平洋,但冤枉的是,造成溫室效應海洋上漲最大元凶卻不是他們,而是遠在世界另一端的歐、美等國家。同樣的問題,澳洲托斯馬尼亞地區的孩童,有許多人因為接受了太多紫外線而得了皮膚癌,原因是此地區天空的臭氧層破了一個大洞,而使臭氧層破洞的,卻是全世界各地人類造成的結果。

  氣候變遷的挑戰是全球性的,想要有效因應,必須要國際社會的全面合作。去年底我翻譯了曾任世界銀行副總裁及首席經濟學家 Nicholas Stern 的新作-《全球新政》,書中一再強調為了讓富國與窮國並肩合作,就得充分理解公平性的問題。富國必須為溫室氣體排放所造成的暖化問題負起大部分的歷史責任,但未來主要的排放國會是開發中國家。所以,富國必須帶頭進行大規模的減碳行動,並提供開發中國家所需的技術與資金,讓開發中國家願意投入減碳的行列。 要讓開發中國家不再複製高碳經濟成長的老路,已開發國家有責任向世界證明低碳成長的可行性。

  地球危在旦夕,人類正面臨生死攸關的重大決擇。台灣,百年來年均溫已上升超過攝氏 1 度,遠高於世界均溫上升的幅度。據中研院最新研究指出,溫度每增加 1 度,台灣的前 10 %強降雨就會增加 140 %,將出現比莫拉克風災更大的雨量,而前 10 %小雨則減少 70 %,將招致乾旱的威脅。換言之,極端氣候對台灣的威脅更嚴重、頻繁。其次,台灣的能源 99 %靠進口,便宜的石油時代結束,將嚴重衝擊台灣經濟。第三,以國際社會對溫室氣體減量的要求,很快就會開始對各種產品的碳足跡訂立標準。台灣 GDP65 %靠出口,若不能立即調整高耗能、高污染、高危險的產業發展模式,勢必會對我國的競爭力造成影響。

  基於以上三個原因,台灣必須正視氣候變遷議題並立刻採取行動因應。 然而,我國在環境人權的發展上卻面臨著下述問題:(一)環境人權的概念較為抽象,較不容易引起大眾的回響;(二)部分論者擔心環境人權將使人權過度泛化而反對納入環境人權;(三)誤以為環境議題與經濟發展有其根本上的衝突,令環境議題經常淪為被犧牲的項目;(四)環境人權尚未落實到法規、政策面,以致相關保障仍然闕如。

  我認為,台灣有高科技產業的良好基礎,只要有正確的政策配合,我們其實有很好的機會在綠能產業上大放異彩,並提升台灣在國際分工上的位置。這也是我擔任立委工作後,長時間關注全球氣候變遷問題,並於去年底主動提出《氣候安全法草案》的原因,希望透過辦公室微薄的力量,讓台灣社會不要只耽溺在藍綠政治口水中,而能夠趕快抬起頭來看看周遭巨變中的世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