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人權報告綱要

台灣省會計師公會前理事長 周志誠會計師

  本人執業迄今已二十年有餘,與稅務機關往來多年,發覺目前稅捐單位在稅務人權維護方面,已有相當的改善。諸如,廣設稅務咨詢服務台,有會計師稅局服務科或其他專業人士協助民眾解決稅務疑義 。營業稅與營所稅承審人員,也多能秉持愛心辦稅方式對待納稅義務人。在本人前幾年擔任台灣省會計師公會理事長時,每年皆與北、中、南區國稅局辦理稅務座談,也發現現在的國稅局長官已非昔日高高在上的稅吏,而多能親切的傾聽會計師轉述納稅義務人的心聲。前些年在與財政部賦稅署溝通移轉訂價時,亦發現他們也多能採納雅言,接 受會計師專業界提出的建言。

   不過筆者在與部份會計師同道交換意見,或與納稅義務人之客戶討論稅務人權方面的問題,發現目前仍有些不足,似可再加強之處。茲彙整如下幾項重點:

一、 對欠稅之納稅義務人、負責人限制出境處分勿無限上綱。

1.目前國稅局對欠稅之納稅義務人之全體董事均函催欠款,並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對於非執行業務董事一律列管似未公平,負責人定義似應限縮至董事長、執行董事及實際之負責人,而非涵及所有的董事。

2.對於欠稅金額達多少金額即限制出境之標準。行政執行處做法與稅捐稽徵法內容標準不一致,前者對欠稅 10 萬元以下傳喚二次不到即予限制出境,欠税 30 萬元以下報經執行署核准即可限制出境,此與稅捐稽徵法目前對綜所稅及營所稅之行政救濟終結前欠繳150萬與300萬元限制負責人出境之規定不同。或許是因適用法令不同。行政執行處如此做法是否有侵犯人民之稅務人權?

3.對欠稅限制出境之時效。稅捐稽徵法為5年,而行政執行處所適遵循之法律為10年,二者標準不同教民眾如何適從?

二、 部份稅局為達一定稅捐徵收成效,時有要求納稅義務人繳交一定淨利率所算出之所得稅。而未 就其帳項盈虧做合理審閱判斷,造成民眾苦不堪言。

三、 近來,亦有為彌補稅收不足,對於已核定之案件再拿出來重查,如此,亦有損及納稅義務人之權利。

四、 解釋函令之發佈,係多閉門造車,並未對其解釋函令內容之法理,逐一向人民解釋說明,在某種程度欠缺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