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與環境保護

中科三期環評撤銷案實例探討

台北律師公會環境法委員會主任委員 林三加律師

  台灣古稱「美麗島」,但近幾年來,台灣的環境破壞的情形非常嚴重,已開始被改稱為「毒物島」 。這是過去幾十年來,台灣政府積極發展工業,卻又沒有適當的規畫及管制所造成的後果。為了保衛狹小的國土,關心環境議題的法律人在這幾年來,開始逐漸凝聚團結起來,聯合環保團體,以法律專業為途徑,共同進行環境保護議題的倡議、行動、救濟、組織等種種活動。

   中科三期七星農場的開發案,即是其中一個具體個案。目前此案之環評審查結論已被法院撤銷,但行政機關不願接受法院判決之結果,引發之憲政危機、法治國原則毀滅、環評體制崩解之危機 。目前已有數百位法律界的律師及學者連署抗議 ,其聲浪愈來愈大,但行政機關至今仍不為所動,目前爭議仍持續中。

   本文先談二項值得欣喜的事項,即法律人參與環境運動的逐步形成,以及行政法院逐漸建立環境保護的案例。然後談二項令人憤慨及憂心的事項,即行政機關不尊重司法判決、且忽視人民要求重視環境保護的呼聲,以及行政法院本身仍需檢討之司法改革議題。最後,針對中科三期環評撤銷案自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後至今之事件發展,探討台灣環境保護議題,應如何回應人民的殷切期待,以如何落實民主法治及環境保護。

一、 法律人的覺醒與行動

   台大法律學院葉俊榮教授在其1993年初版、1997年再版之《環境行政的正當法律程序》乙書中,即已提到:「當環境行政在正當法律程序的引導下引進程序參與機制後,作為程序當事人的環保團體…….進行程序參與的主客觀條件,必然成為制度功能能否充分發揮的一項重要變數」,並以先進國家環保團體之發展歷程分析,環保課題之推進大體可分為三大階段,分別是第一階段「理念認同期」,第二階段「環保法制建構期」,第三階段「環保體制運作期」。而第三階段應有「法律與政策」取向的環保團體出現。

   近幾年來,由於國內環保法制陸續完成建制,環保團體確實開始從政策面向討論各項議題,例如綠色公民行動聯盟、看守台灣協會、台灣環保聯盟、主婦聯盟環境保護基金會、地球公民協會等。但以法律作為環保運動之手段,首推文魯彬等人所創設之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開始。其後,透過台北律師公會環境法委員會的合作推動,吸引了許多關心環境議題之律師或法律學者之加入,並有多位律師共同協助環保團體依環保法規,提起行政訴訟等司法救濟行動。其中並有數十位法律人共同合組「環境法律人協會」,於2010年1月30日召開成立大會。

   中科三期環評撤銷案亦是在環保團體的關心下,如位於台中的台灣生態協會開始關心中部科學園區對於環境的衝撃,包括用地之選擇不當、可能造成農業污染、水資源之衝突、居民之健康安全,並啟發當地農民自發組織了在地的「台中縣后里鄉農業與環境保護協會」 ,其後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同仁開始以法律角度研究這個案子,並結合法律學者、律師、不同領域之專家學者共同對於僅以第一階段有條件通過環評之審查結論,依法提起行政爭訟。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2008年1月31日97年訴字第1117號判決,撤銷了環保署就中科三期七星農場開發案的環評審查結論。環保署不服,提起上訴,最高行政法院2010年1月21日99年度判字第30號判決,駁回環保署之上訴。二個判決的基本論點,皆是「本案確有對國民健康及安全造成不利影響之虞,環保署卻在開發單位未提出健康風險評估之情形下,遽認對國民健康及安全無重大影響,毋須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乃構成未考慮相關因素,裁量濫用之違法」,並肯認「開發案如具有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時,即應依法進行第二階段環評」,始為適法。

二、 行政法院逐漸建立體現環境保護優先之案例

  很多政府官員似乎都不曉得、或刻意忽略環境基本法第3條明訂之「環境保護優先」條款:「基於國家長期利益,經濟、科技及社會發展均應兼顧環境保護。但經濟、科技及社會發展對環境有嚴重不良影響或有危害之虞者,應環境保護優先。」

  不過,葉俊榮教授整體總覽目前法院對於環評案件時,發現行政法院於審理環評案件所持之態度,則漸漸有採納環境保護之概念,謂:「法院在面臨環境影響評估案件時,究竟如何看待環境,更是一個值得觀察的問題。……近年來,法院對環境影響評估案件所作成的判決似有更趨積極主動的趨勢,而不再侷限於以判斷餘地等行政法總論的概念來作為司法審查的基礎。當然,僅僅因為有幾個對環境有利的判決,就認為我國行政法院已具有環境意識,而該當環境法院之名,或許尚言之過早,但至少到目前為止,或可樂觀地認為現階段的行政法院已有『實體環境法院』的形貌」。

   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判字第30號判決及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訴字第1117號判決皆是體現環境保護優先之重要先驅案例,業經多位學者肯認。

   在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前,台大政治系黃錦堂教授於2009年3月20日即發表論文,表示: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訴字第1117號判決是「我國的一個里程碑的裁判」,而值得評論。

   於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判字第30號判決後,中研院黃丞儀博士以「環評案樹立司法新標竿」為題,評論行政法院判決,表示:「最高行政法院成立近十年,日前針對『中科三期七星農場開發案』作成判決,不僅是環境法領域階段性里程碑,就行政裁量司法審查言,更象徵著司法權對行政行為的控制達到新高峰。……平心而論,這項判決連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的原審判決,從保障人民權利的角度來看,有諸多值得喝采之處。環保署敗訴的關鍵點即在於:法院認為環評結論對於是否『有重大影響之虞』的判斷,欠缺事實基礎。委員會還沒看到完整的『健康風險評估』,何以認定該開發案不會對『國民健康及安全』有產生重大影響之疑慮?如果此一因素不重要,又為何在審查結論中附帶條件,要求開發單位在『營運前』提出健康風險評估?如果對居民健康有長期不利影響,廠商還要無條件撤銷本件開發案?又為何這報告不是在環評程序中提出?凡此皆欠缺可問責性(accountability)。」

   成功大學法律系王毓正助理教授亦就本案判決評論,稱:「中科三期訴訟的判決出爐之後,最具指標性的意義在於,司法權對於類此涉及高度專業與科技背景的行政處分之合法性審查,已不再僅是消極地『尊重專業判斷』,而是逐漸採取積極地介入與表示自我立場的態度。此不僅使得人民權利受行政『專業判斷』侵害時之權利保護更為完善,且在遇有鄰避設施(Nimby)之爭議事件時,當事人間亦將較有意願透過尋求司法救濟的途徑解決紛爭,適度減少劍拔弩張的體制外抗爭之發生。」

   台大法律學院李建良教授更給予本案行政法院判決以「台灣環境運動的指標性案件,也是台灣司法史上的劃時代判決」之至高評價,並謂:「2010 年1月21日,這是一個光榮的日子,台灣農民結合環保義工、律師,和行政法院共同在台灣環境訴訟史上樹立了一個全新的里程碑。」 。但李教授在讚揚之同時,也點出了本案目前面臨之困境,他說這件司法史上的劃時代判決,「超越藍綠,無關族群。也正因如此,在媒體上很難搏得版面,但卻是台灣法治能否永續發展的關鍵課題。」

三、 行政機關恣意踐踏司法

  行政機關於解嚴之後,雖逐漸培養改進為民服務的方式,但卻一直仍習於長期以來「行政權獨大」的戒嚴心態,對於行政法院認定行政機關違法之判決,似乎更執以敵對、仇恨之心態。

   於2008年1月31日,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訴字第1117號判決撤銷中科三期七星農場案的環評審查結論時,環保署即決定以不尊重司法的態度處理本案。依當時任職聯合報之記者朱淑娟報導,「環保署表示,這是第一件通過的環評案被撤銷,茲事體大,今天將開會討論是否先請中科暫時停工,但強調一定會上訴。」 後來,環保署決定上訴,並讓開發單位動工,所以造成現在上訴失敗後,卻無力處理、不願面對後續嚴重不良後果之難堪處境。

   為了反擊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判字第30號駁回環保署上訴之判決,環保署動用公帑,辦理政府採購,花了人民納稅錢新台幣98萬元,在中國時報、聯合報、聯合晚報、自由時報及蘋果日報等五大報刊登廣告 ,抨擊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無效用、無意義、破壞現行環評體制」 。

   就此,台大國家發展研究所法律組劉靜怡副教授發表<環保署令人沈痛與憤怒-誰在毀壞民主憲政基本原則?>之澄社評論,表示:「民主憲政體制主要意旨之一,在於透過司法權的運作保護人民基本權利,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撤銷中科三期七星基地之環評審查結論,一月底已告終局確定,然而,環保署除了自怨自艾是在幫前政府收拾善後之外,不思發揮環保主管機關應有的把關功能,卻在五大報刊登廣告大肆批評法院判決『無效用、無意義及破壞現行環評體制』,既捍衛已遭司法權否定的行政裁量結果,也以公帑散播錯誤的法治觀念。行政院也抱持『不宜貿然停工』的立場,任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國科會讓『已無環評審查結論為依據』而『違法進行』的工程,繼續進行。試問:口口聲聲誓言『依法行政』的政府,是不是正在做藐視民主憲政原則的最惡劣示範?」 。

   台北大學不動產與環境城鄉學系廖本全副教授在2010年2月4日陪同農民至環保署抗議時,非常憤慨的表示「環保署已成為台灣環境的屠夫」。他說:「這個案子在2006年6月30日環評大會通過,10票對8票,有8票認為應進入第二階段環評,這是環評跨出錯誤的第一步。那時我們都以為是在那個當下錯誤而已,但從2006年演變到今天,發現它是自始至終一路錯到現在,而且更加的錯。……環保署敗訴後並沒有自我反省,自我檢視為什麼會如此?問題出在那裏?從來沒有。……我想告訴各位的是,這個案子已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現在要回來的不是法律上的爭議,而是公民教育最基本的ABC叫做『停工』。可是環保署說什麼呢?不必停工,要停工也是國科會決定,然後又說這個案子不用重新環評,只要補資料就可以了。我想告訴各位,從2006年到今天,發現環保署壞、而且更壞,而且整個壞的過程,根本在賤踏台灣的環境、台灣的人民、台灣的司法。」

   台大法律學院李建良教授更針對環保署對外界的回應,撰寫專文<中科環評的法律課題,台灣法治國的淪喪與危機>,謂:「凡對法律稍有常識的人皆知,本判決的作成意味了:中科三期尚未依法完成環境影響評估程序;在未依法完成環境影響評估程序之前,即不得進行開發行為,已進行中的行為,即應停止。出人意料的是,判決作成之後,開發單位視若罔聞,繼續動工,職司『環境保護』任務的環保署竟也忙不迭地『挺身而出』,支持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的中科三期無須停工的說法。除了用公帑在報紙上買廣告,大肆斥責行政法院判決『有無效用、無意義及破壞現行環評體制判決的疑慮』外,又頻頻回應專家學者所提出的各項批評,動作之大,效率之高,前所未見,環保署的『傲慢』、主其事者的『心虛』表露無遺。環保署在法治行政上的反面示範,不僅讓環評制度瀕臨崩解,更把台灣法治推向萬劫不復的境地。」

   對於環保署抨擊行政法院判決「無效用、無意義、破壞現行環評體制」之破壞憲政體制之行為,引發廣大人民的不滿,數百位律師及法律學者已連署聲明譴責環保署。法律性質的社團,包括台大法律學院環境永續政策與法律中心、台灣法學會、環境法律人協會、律師公會全聯會環境法委員會、台北律師公會環境法委員會,也發表「法律人要求行政機關尊重法院判決,確保環評行政權受司法監督」聯合聲明,該項聲明並有國際性之環境法律團體Environmental Law Alliance Worldwide之聲援。

四、 司法的隱憂

  雖最高行政法院終以99年度判字第30號判決維持撤銷環評審查結論之原審判決,令人民感到司法正義之欣慰,惟行政法院延宕審理停止執行案,造成本案訴訟確定前,沒有啟動及時的司法救濟機制。遲來的正義無法挽救在長達三、四年之本案訴訟確定前之審理期間,農民及后里、外埔、大甲、大安地區之國民之健康及安全之危害。

   后里、外埔、大甲、大安地區有五千多公頃的農田使用地下水作為灌溉使用,台中縣后里鄉公所於96年12月5日以后鄉工字第0960018802號函通知該鄉之十八個村辦公室,謂:「中部科學園區后里基地污水放流管恐導致嚴重污染地下水體,請本鄉各相關村辦公室積極向非使用自來水地區鄉民宣導使用自來水」,即顯示未經審慎環評審查,確已使自然環境、國民健康及安全受到危害。

   依「各級行政法院辦案期限規則」第十二條規定:「假扣押、假處分聲請事件,自收到聲請狀起至裁定正本向債權人發送止,應於調查或命補正後二日內辦理完畢。」同條第三項規定:「聲請就原處分、決定為停止執行事件,準用第一項規定辦理。」足見,停止執行聲請案應於相當短的期間內完成審理及裁判,以落實行政訴訟提供權利暫時保護的機制之作用,避免本案訴訟冗長審理期間造成當事人權益無法及時確保之不正義。

   原告后里農民本案第一審勝訴後,於2008年3月17日提起停止執行聲請,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由不同於本案審理之法官承辦,於2008年3月25日召開準備程序庭後,即移轉管轄至最高行政法院審理。最高行政法院更竟遲至2009年12月31日始做出駁回聲請之裁定 。自陳情人提出聲請至取得實體裁定之期間,超過一年九個月,造成本案環評審查結論雖於2008年1月31日遭法院判決撤銷,環保署迴護開發單位、忽視環境保護之惡行,卻遲遲得不到司法之及時救濟,引發強烈廣大民怨,造成人民對於司法獨立之不信任,顯與政府長期以來實施司法改革,期許司法做為社會正義之最後一道防線之努力,完全背道而馳。

   因此,雖然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判字第30號判決及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訴字第1117號判決得到各界極高的評價,我們仍不得不基於「愛之深,責之切」的立場,對於當前司法仍存在的隱憂,提出的最嚴肅的關切。

五、 期待環保署尊重司法,落實法治、落實環境保護

  台大法律學院李建良教授提及:「環境影響評估法的實施與運作,對於關心環保生態的民眾而言,無異是一項維護環境的利器。而且,環境影響評估的審查結果具有強而有力的法律效果,主管機關亦有多項管制手段可資運用。然而,如果產業界及負責開發的政府部門仍然心存經濟優先觀念,漠視環保利益,而負責為環境把關的主管機關又一再遷就現狀,怠忽執行,則『環境保護與經濟開發應兼籌並重』的理念,恐怕只是一句口號。」

   由於本案行政法院判決撤銷環評審查結論之理由,並非只是因為健康風險評估有瑕疵應予補正而已。法院判決乃指責環保署於開發單位未提出健康風險評估前,即遽認對國民健康及安全無重大影響,毋須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構成裁量濫用之違法,而判決農民勝訴。

   我們由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1117號判決之最後一段謂:「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均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故不逐一論述」,亦可知本案環評違法,並不只是健康風險評估的缺失。蓋所謂「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乃指原告在審理過程中,提出環保署就本案環評審查所涉之二十多項違法事由,包括:選址沒有替代方案之違法、基地有斷層帶經過卻忽視地震可能帶來之負面影響、農業優質生活圈卻設置工業區之裁量濫用、農作物污染可能影響全國人民糧食安全卻未考量、農業用水水量供應之資料不實、中科排放到農田之污水沒有適用灌溉水標準、水污染面積錯誤認定、河川流量及稀釋之評估方法不確實、后里、外埔、大甲地區之地下水污染沒有評估、大安鄉居民飲用淺層地下水之安全未評估、海岸生態影響未評估、放流水所含之導電度過高、重金屬及微量元素測量方法錯誤、放流水毒性不明且開發單位以營業機密為由拒絕提供審查、氣象環境背景條件使用老舊資料做錯誤評估、污染排放以最低產能計算而低估空氣品質惡化之影響、明知基地是文化遺址卻不確實進行調查逕行施工等等。每一項都涉及嚴重違法,都不應任意輕視與忽略,環評實質意義才得彰顯。

   我們誠摯的勸戒環保署,必須負起環評法第一條所賦予「環境保護」之重大職責,虛心接受行政法院判決的指正,並依多位立法委員於立法院質詢時之請求,儘速先命開發單位停工,審慎檢視及反省如何解決中科三期之違法環評造成的不當後果,確保國家生態環境及國民健康安全之重大公益。

六、 結語

   本案之行政法院判決已清楚的說明中科三期七星農場開發案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依法必須進入第二階段環評審查,且在環評審查合法通過前,任何開發行為都是違法的。雖然環保署至今仍頑強抗拒接受行政法院判決,但這樣的態度正引發一波又一波人民的不滿。

   公共電視我們的島於2010年3月29日製撥「中科三期,環評聖戰」專輯,說:「當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出來,給了農民一個公道,但人民還要為已經勝訴的官司,走上街頭,很多問題值得去探討。…..既然環評無效,友達面板廠該不該停工?環保署和環保團體、法律界開戰,究竟是誰曲解法律?誰在捍衛環評體制?這場環評聖戰,結果會是如何?」 。

   誠如李建良教授所說:「中科環評案正考驗著台灣人民對法治有多少堅持,對民主有多少的信心,對環保有多少的執著。」 我們相信,環保署的作法是絕不可能被接受的,否則我們恐怕稱不上是法治國家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