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人權之台灣經驗初探

立法委員 劉建國

  人權是與生俱來的權利,尊重人權可使得每位國民在擁有尊嚴及受到保護的前提下,安定的生存在這片土地上;隨著時代的變遷,人權的定義及保障範疇也不斷地更新及擴充,有別於傳統人權著重於個人權利之保護,重視集體權利之保障的新興人權概念,逐漸被人們廣泛地討論。

  在「公共財」的思維概念下,人們意識到「環境」是人類賴以維生存活動的共同資源及空間,但如何能將環境及人權直接做成連結,確實是一項不易達成的抽象概念。「環境人權」的想法,最早可追溯到 1948 年,聯合國通過的世界人權宣言,其中明訂「人人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以及「經濟安全、社會福利、文化自由」等權利,成為日後「環境人權」概念的重要基礎; 1972 年,聯合國於瑞典斯德哥爾摩所舉辦的人類環境會議上,通過了眾所矚目的「人類環境宣言」,並以「個人權利」、「環境保護」、「公平正義」等三項基本要素,做出以下宣示:「人類有權在可保持尊嚴和福祉的環境中,享有自由、安全及充足生活條件的基本權利;並且負有保護和改善這一代和將來世世代代環境的嚴肅責任」,「環境人權」的具體概念,自始被建構而出。

  有鑑於全球氣候變遷引發人類對於環境議題的日益關注,「環境人權」的推動及提倡,已是刻不容緩。然而,任何權利的行使總伴隨著義務而發生,環境人權在享有的同時,也必須相對承擔起「保護環境」的義務,亦即,人們有義務共同維護環境的永續發展,政府也負有義務制定相關政策及措施來保護環境,故此,世界各國紛紛制定相關法律規範,從消極的「不得從事對自然及生活環境破壞之行為」,到積極的「保護環境是國家與人民一致的義務」,最終目的都是指向能夠將環境人權列入憲法保障範疇之內,由此可見,「環境人權」的推動,仍須仰賴公權力的大量介入,否則難以達到永久維護及保障之目標,因此,公權力本身是否正確、客觀,也是影響環境人權能否順利推動的主要關鍵因素。

  2009 年,台灣經歷了八八風災,嚴重的災情讓台灣民眾終於稍稍警覺到大自然反撲的力量;長久以來,「人定勝天」的想法曾深根蒂固的在人類發展史上佔有一席之地,如今,全球氣候變遷造成的大自然異常現象,早已使得人類在面對「天」的概念同時,顯得較先前稍為謙卑,並且取而代之的,是思考如何才能與大自然和平共處之「永續發展」思潮。人們逐漸意識到,早期以經濟成長為優先而過度開發、犧牲環境的作法,是未來不能再走的回頭路,然而,面對國際現實的強大競爭,絕大多數的國家仍以自身的利益考量,刻意忽略環境問題的嚴重性,以致於人們在享受「環境保護」權利的同時,卻忘記了也必須善盡「保護環境」的義務。

  舉例而言,在台灣以「母河」著稱的全台第一大河─濁水溪,早期因為流經黑色積土層, 帶來大量肥沃泥沙,孕育出鼎盛的濁水米農業文明。近年來,濫墾濫伐加上沿岸工業區不當排放有毒廢水,使得溪水水質加劇惡化, 對一向賴以維生的農漁養殖業及民生用水造成嚴重危害。工業 廢水排放至濁水溪,將產生如酚、苯等「持久性有毒性化學物質」、「環境賀爾蒙」,以及鉛、鎘、汞、鉻等重金屬物質,灌溉水遭致污染,對沿岸農作物、養殖漁業等生態環境而言,將是一場重大浩劫。

  此外,為供應大量的工業用水而於濁水溪上游興建的集集攔河堰,長期以來為攔河措施及土石流危害造成河道水流量減少、河床裸露地增加,每年 10 月至隔年 4 月枯水期,適逢東北季風盛行,河床沙土受風吹拂,形成嚴重的揚塵現象,不但使得空氣品質瞬間惡化、能見度降低,由於空氣中懸浮微粒指數飆高,容易引發呼吸道及肺功能等疾病,嚴重時可能誘發氣喘而有危害生命之虞,這也是人類為經濟發展、破壞生態環境而自食其惡果的例子之一。

  一直以來,經濟發展與環境議題總有其根本上的衝突性,在人們短淺自利、罔顧後果的行為模式下,環境往往總是最先被犧牲掉的項目。

  面對如此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行為,政府單位非但沒有積極加強限制、取締,反而以一種「睜一隻眼、閉一隻眼」的得過且過心態,不顧專家學者的呼籲及環保團體的極力反對,強行放寬環評標準,為開發單位背書,變相鼓勵工業廢水排放至河川,造成生態環境的破壞;近來台灣爭議不斷的中科三期、四期開發工程案,就是一個政府為經濟考量,不顧社會大眾反對,強行通過環評,以合法掩護非法、犧牲環境的顯著例子。

  在台灣,目前一般社會大眾對於環境人權的認知仍屬萌芽階段,這與政府自身對於環境人權的認知及研究仍相當缺乏有著直接的關連性。隨著全球暖化、氣候變遷對人類生活、地球生態帶來劇烈影響的情況下,如何在經濟發展及生態永續發展兩者間求取平衡,已是各國政府應積極思考、提出具體行動的時刻。

  如前文所述,公權力的介入是環境人權能否順利推動的重要關鍵,為符合國際潮流趨勢、落實環境人權的保障,政府單位應採取更積極的行動,進一步確立及保障環境人權的具體落實,推動環境人權列入憲法位階,並提升凝聚公民意識,倡導重視生態保護、永續發展之權利義務觀,以確保環境人權在台灣能夠受到廣泛的重視,除了保護現有的環境資源外,還能共同創造更適合國人居住、人類長久生存發展的良好生活環境,具體展現出台灣上下對環境人權的重視及積極推展之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