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訊傳播科技與網路人權規範的發展

Information Communication Technology and Internet Rights

中國人權協會理事暨網路人權委員會主任委員/國立成功大學政治學系暨政治經濟研究所副教授 周志杰

摘要

  隨著資訊傳播科技(ICT)日新月異的發展,網際網路(internet)的普及已成為資訊革命最重要的象徵之一。人類對網路的依賴與日俱增,除了人際溝通與訊息傳遞之外,越來越多日常生活中的事物得透過網路此一媒介來處理。因此,網際網路已成為人類歷史上最寬廣的公共領域,它不僅是人際溝通與交流、訊息傳遞與散播的媒介,更逐漸成為商業行為所仰賴的管道。儘管網路開放的特性提供人們所需的便利性,網路卻亦成為一個充滿爭議、隱藏邪惡的場域。在網路世界中,資訊的提供者與接受者的立場與動機截然不同,個人隱私與專利權利的維護常常與資訊流通及言論自由出現扞格。種種問題皆需要規範。然而,權利理念建構與落實等軟體建設,似乎永遠趕不上資訊與傳播科技等硬體技術的發展。是故,真實世界所積累的權利概念與規範亦應受到虛擬世界與線上環境的重視,已成為人類必須重視的課題。換言之,人們於傳統時代所享有的權利與責任,必須帶領人們一同邁向數位與虛擬的時代。據此,建立網路人權的重要性與急迫性已不言可喻。

一、前言

  隨著資訊傳播科技(ICT)日新月異的發展,網際網路(internet)的普及已成為資訊革命最重要的象徵之一。人類對網路的依賴與日俱增,除了人際溝通與訊息傳遞之外,越來越多日常生活中的事物得透過網路此一媒介來處理。因此,網際網路已成為人類歷史上最寬廣的公共領域,它不僅是人際溝通與交流、訊息傳遞與散播的媒介,更逐漸成為商業行為所仰賴的管道。儘管網路開放的特性提供人們所需的便利性,網路卻亦成為一個充滿爭議、隱藏邪惡的場域。在網路世界中,資訊的提供者與接受者的立場與動機截然不同,個人隱私與專利權利的維護常常與資訊流通及言論自由出現扞格。種種問題皆需要規範。然而,權利理念建構與落實等軟體建設,似乎永遠趕不上資訊與傳播科技等硬體技術的發展。是故,真實世界所積累的權利概念與規範亦應受到虛擬世界與線上環境的重視,已成為人類必須重視的課題。換言之,人們於傳統時代所享有的權利與責任,必須帶領人們一同邁向數位與虛擬的時代。據此,建立網路人權的重要性與急迫性已不言可喻。

   事實上,若干國際非政府組織(INGO)已注意到網路上的權利爭議所具有「跨國性」,並且倡議建構一個全球性平台來討論建立線上的人權規範與秩序,然後再依各國發展上的差異,將網路世界相關的國際規範經由內國立法機構的轉化以符合在地的實況。 即使若干人批評多邊的網路權利規範對政府、國家與個人不具任何約束力,但討論建立網路權利法案(Internet Bill of Rights)的呼聲卻日益強烈。聯合國自千禧年開始,亦發起針對傳播科技與網路規範的全球性討論,並提出籌劃世界資訊社會高峰會(World Summit on the Information Society, WSIS)的構想。其主要目的在於發展一個全球性的論壇與對話機制,來面對所謂資訊社會與虛擬世界興起後在道德與科技層面所衍生的的挑戰。在此意義上,高峰會的宗旨乃是促進各國人民對新興傳播科技及建立相關規範之重要性的認知,形成基本共識,進而敦促各國做出承諾並執行。前聯合國秘書長安南曾強調,WSIS 提供一個獨特的平台,發展對前述問題的解答和實踐所需之工具,至於落實的途徑則是兼容並蓄。 WSIS 與其他由聯合國舉辦的高峰會議不同,在兩階段的會議中(2003 年的日內瓦會議和2005 年的突尼西亞會議),納入了其他專業組織、私有部門和非營利組織的參與,並廣泛地交換有關傳播科技及其規範發展的相關意見。如同國際電訊聯盟(International Telecom Union, ITU),儘管是專業科技組織,事實上確實時常面對社會、文化、經濟和政治相關議題。

   循此,本文首先介紹聯合國支持成立的網路治理論壇,並分析其為網路權利定位與發展所提出的「網路權利憲章」(Internet Rights Charter)。其次,敘述WSIS籌辦的背景與經過,以及主要的參與者、和網路規範相關的議題。再者,評論與歸納高峰會針對傳播科技與網路規範的相關意見與決議。最後,對於網路科技與線上人權的發展前景提出建議。

二、多邊架構的努力:網路治理論壇的相關討論

   在此一背景下,由聯合國支持成立的網路治理論壇(Internet Governance Forum, ICF) 於2006 年11 月1 日在希臘雅典舉辦一項名為「網路權利法案研習營」(Internet Bill of RightsWorkshop)的研討會。該研討會的主要目的在於討論建立一套全球網路權利法案的可能性。希望從個人觀點,制定得以保障網路使用者的普遍權利與相對義務。據此,該會議進一步希望在未來草擬之網路權利法案的內容當中,能夠答覆下列問題:

● 在數位世界中,那些關於自由與權利是最基本的?
● 在建立數位社群的基本法規與維護公民自由之際,那些義務是必要的?
● 那些人是從事於網際網路上做決策的利益相關人(stockholder)?而政府所該扮演的角色為何?
● 如何協調因線上環境所衍生的衝突與矛盾?
● 網路對人類追求安全、自由與快樂等目標,提供了什麼樣特別的機會?

   由此可知,本次會議想要通盤瞭解那些權利應該被包含在規範上,其具體的例證何在?網路使用者有那些義務?不同國家如何管理與監督網際網路?如何建立具有普世性的網路公民權利與民主? 更具體而言,網路權利法案必須考量線上世界與現實世界的異同,否則就必須承擔網路規範不切實際的風險。因此,會中亦討論網路空間的「特性」,包括數位資訊的免費複製與分享、無國界限制、有限的隱私等等,以期在未來所制訂的網路權利法案能符合網路世界的特殊條件。

   此一研討會並未提出任何共識文件的原因在於,IGF 並不具備決策權,它被界定為在各國政府或聯合國形成具體網路人權決策與決議前,探討有關網路治理爭議的對話論壇。 故會議的重點置於法案制定的可能內容與制訂程序的討論上。至於集合所有利益相關人共同草擬權利法案,進而行諸文字後讓各國同意簽署並落實,則是聯合國及其他公部門的責任。即便如此,IGF 仍跨出極具意義的一步。

三、網路人權倡議組織的網路權利憲章

   相對於此,與聯合國及其他政府間國際組織(Inter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 IGO) 無隸屬關係的非政府組織較能自由的提出該組織對網路人權看法,甚至提出類似網路權利法案的宣示性文件。在諸多非政府組織所提出的網路權利或使用公約中,以「進步傳播協會」(Association for Progressive Communications)的「網路權利憲章」(Internet Rights Charter)最為周延,亦最受重視。該憲章以世界人權宣言為基礎,將前者的概念運用至網路世界,共分為七大主題。 作者將之摘譯如下:

主題一:網路通路屬人類全體
  世界人權宣言第26 條:教育的目的在於充分發展人的個性並加強對人權和基本自由的尊重。
1.1 網路對發展和社會正義之影響
1.2 無論身處何處皆得使用網路基礎設施之權利
1.3 取得「運用網路」技能之權利
1.4『技術與產品之』介面、內容與操作適合所有使用者之權利(包括設計)
1.5 男女平等使用網路之權利
1.6 提供充足通路之權利
1.7 在工作場域得以使用網路之權利
1.8 取得公用網路之權利
1.9 創造多元文化和語言內容之網路環境之權利

主題二:表意與結社自由
  世界人權宣言第18 條:人人享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權利。
  世界人權宣言第19 條:人人有權享有主張和發表意見的自由;此項權利包括持有主張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過任何媒介和不論國界尋求、接受和傳遞消息和思想的自由。
  世界人權宣言第20 條:人人有權享有和平集會和結社的自由。
2.1『網路上』自由表意之權利
2.2 免於審查之權利
2.3 組織與加入線上抗議活動之權利

主題三:獲取知識的通路
  世界人權宣言第27 條:人人有權自由參加社會的文化生活,享受藝術,並分享科學進步及其產生的福利。
3.1『藉網路』獲取知識之權利
3.2 資訊自由之權利
3.3 取得公部門資助資訊之權利

主題四:分享學習與創造—免費與公開之軟體和技術發展資訊
  世界人權宣言第27 條:人人有權自由參加社會的文化生活,享受藝術,並分享科學進步及其產生的福利。
4.1 分享之權利
4.2 自由和公開軟體資源之權利
4.3 公開技術標準之權利
4.4 受惠於經彙整及多媒體資訊之權利

主題五:隱私、監視與網路加密
  世界人權宣言第12條: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他的榮譽和名譽不得加以攻擊。人人有權享受法律保護,以免受這種干涉或攻擊。
5.1 資料保護之權利
5.2 免於監視之權利
5.3 使用網路加密之權利

主題六:網路之管理
6.1 多邊且民主地監督網路之權利
6.2 透明與公開之權利
6.3 網路之分散、整合『管理』與可交互運作之權利
6.4 公開網路建構之權利
6.5 公開標準之權利
6.6 網路中立與目標連結之權利
6.7 網路作為一個整合體『不受壟斷』之權利

主題七:權利的認知、保障與實現
7.1 獲得權利保障、認知與教育之權利
7.2 平反受侵犯之權利之權利

四、WSIS 召開的背景與過程

   資訊社會高峰會的構想是於1998 年ITU 西雅圖會議中首次提及。經過多次的協商,以及聯合國的支持下,決定由聯合國協助會議的召開。ITU 在2001 年決定舉辦兩階段的高峰會。同年12 月,聯合國大會通過第56/183 號決議,並同意高峰會的基本架構,由聯合國科教文組織(UNESCO)及ITU 主辦,成立跨政府籌備委員會(Intergovernmental Preparatory Committee)負責議程的安排與議題的設定。

   WSIS 的召開乃是若干因素影響下所促成的。首先,因應ICT 發展及消費相關產品所衍生的社群與通路缺乏透明度與規範,像是網路管理和線上權利的適當規則無法及時的建立與落實。其次,個別國家與政府對新興資訊社會所衍生的權利與法律問題未能充分的了解與掌握。再者,全球化過程因資訊傳播科技發展與消費,反而加速全球發展的失衡,使得國與國之間以及內部社會不同階層之間的差異深化,特別是在低度開發國家和開發中國家,貧富差距與社會分歧均擴大。最後,ICT 的龐大商機與對人類生活方式的影響確實引起各國的重視,故對此項會議的召開樂見其成。

   聯合國大會通過決議,WSIS 的主要參與者是各國政府、企業、民間團體、聯合國及附屬機構、相關國際組織與媒體。事實上,主要由政府、民間團體、企業等三方共同參與,並將三方的意見納入討論,以促成建構一個多元資訊社會的目標。本文提出對於其中三個主要行為者的觀察:

1. 政府被視為在確保資訊社會所產生的利益及於每個人,並透過適當的政策來落實。
2. 企業被要求提供多種適用於經濟社會發展的ICT,協助前者強化基本設施條件與規範的形成,以促進資訊傳播與網路的普遍化。此外,再加上刺激經濟成長、鼓勵合作協定、支持技術轉移、增加工作機會等功能。
3. 民間團體則代表資訊社會的主要成員,其目標包含分享與反應資訊網路科技對社會、文化和政治影響,提倡因資訊社會發展所衍生權利的保障與規範,促進網路與虛擬世界的通路與言論自由。

   重要的是,在政府的決策過程中,後兩者具有觀察者的地位。然而,民間團體所面臨的困境在於難以將其意見整合至高峰會的官方文件上。

   WSIS 的第一階段於2003 年在日內瓦召開,性質相當於會前的籌備會,在之後的區域會議中,更類似第二階段會議的會前說明會。2004 年2 月,一連串的會議在日內瓦舉行,進一步討論高峰會的議題與範圍,主要涉及:

-應該集中焦點在憲章的發展上,憲章是發表宣言和行動計畫的基礎;
-應該有前瞻性並顧及區域的差異;
-會議應被視為一個檢驗與分享執行成效的平台。

   突尼西亞於2005 年11 月在主題為「可支撐發展之團結基礎上所建構的夥伴關係」的原則下舉行第二階段高峰會。進一步將第一階段的準備與議題設定納入討論。故高峰會幾乎囊括各項關於資訊傳播與網路發展的議題,包含資訊與通信基礎建設、資訊與知識的擷取與流通、資訊社會規範與權利的界定與建構、線上與虛擬空間信賴與安全機制之建立、資訊社會政策、法規、ICT 在資訊社會之應用、文化與語言的平等性與區域差距、網路對媒體的衝擊、資訊社會的新倫理、資訊社會中的弱勢團體等。 然而,由於參與的國家十分多元,從已開發的北方國家到低度開發的南方國家,故不易形成共識。加上WSIS 籌備初期,為表示公開透明,故表達接受各種意見,以致各國代表透過此一機制進行對於議題的「各自表述」。其中網際網路運作機制的管理與網路權利規範制訂等相關討論最為熱烈。南方國家提議管理機制由美國掌控轉為國際共管,但遭美國反對。美國與部分西方國家所持的立場是:「如果『現制』可行,就不需要修改。」 顯然,並非所有參與者都同意此觀點。

五、有關網路權利與線上規範的討論

   2005 年的高峰會儘管未能形成強而有力的一致決議,至少在充分交換意見後達成若干共識。例如,促進ICT 發展所有的途徑、將ICT 當作協助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工具,在ICT 的使用與資訊社會的形成過程中建立互信與保障使用者權利的規範。現將相關討論與共識歸納如下:

主 題

公部門角色與作用

民間社會的期望與願景

政府在促進 ICT 與網路發展上的角色

強調責任分享的重要性和利益團體間的合作

在各組織和社群、不分團體、族群,地域、職業,在決策過程和其他政府政策制定上,維持人民的參與,沒有任何例外,以有效建構公平的資訊社會。

資訊社會與線上世界的體支持

強調針對於不同特色發展適當的 ICT 基本設施,在公平競爭的架構之下助長私人投資。

強調資訊社會基本設施的擴展必須基於公平和合作的原則,並追隨公平競爭原則和國家及國際層級的規定。

資訊和通路的規範與定位

認同在公共領域中傳達資訊的重要性,開放資訊和知識流動的各種管道,支持對於傳播與網路科技研究。

確定知識是所有人類的公共財。資訊和播媒介的通路,無論是透過網路還是其他管道,只要符合公共和全球的利益,必須是開放參與、普遍、包容和民主的。自由軟體是資訊社會的有益組成部分。

網路規範的傳遞與培養

處理相關 ICT 發展能力與使用規範建立的問題,提升普遍閱讀能力和基本的教育程度。

注意閱讀能力、教育和查證是基本要件。知識的創造和取得必須是平等參與與分享的、資訊的取得與傳遞需在自由與尊重之間平衡。在方法上強調結合新舊資源和同步發展相關規範的重要性。教育是公民參與的關鍵。

資訊社會與規範的關係

 

網路資源的全球協調若不能夠基於跨政府間的模式並顧及其公平性,則不能夠被視為涵蓋多元利益。 ICT 之革新必須伴隨具有國際科技水準的軟體、硬體、過程,以一個開放的、自由的及可應用的方法。

網路與 ICT 運用的目的

ICT 的發展在於促進社會和經濟發展,環境保護和自然資源管理,也強調民眾對於 ICT 發展的適應。

肯定 ICT 的設計和研究可被用來改善生活和維護環境。民眾應可直接參與並觀察 ICT 的發展,以解決問題。 ICT 的應用必須有利於促進人類社會、經濟和文化的進步。

文化差異性和同一性、語言差異和本地內容

確定資訊社會的必要支柱是尊敬文化、語言和區域認同和差異,意指本地內容創造的重要性,促進文化遺產的保存,加以數位畫與網路畫。

強調文化和語言差異性是以人為中心的資訊社會的基本特徵,尤其是網路,在世界文化和語言的保存和促進上扮演特殊重要角色。

網路與資訊社會的核心價值

舉出管理資訊社會的價值:自由、平等、團結、寬容、分擔責任、和尊重自然。在 ICT 的使用過程中尊重基本人權,防止 ICT 的合法功能被濫用來迫害人權。

注意知識和資訊資源途徑的公平與開放,強調的原則也包括合作、平等、誠實、正直、尊敬和團結,促進文化互動和公民對話,對世界和平作出貢獻。

國際合作的重心

在全球、區域和國家層次上針對 ICT 的使用與規範建立上進行合作。強調援助發展中國家財政和科技的重要性。

認同國際規範在全球資訊經濟中扮演的角色,全球多邊架構必須致力於利益平均分配在各國家及社會團體之間。

國際合作和協定必須促進網路連接的管理和利益分配。


六、結語

   網路人權的發展在網路日益普及的情況下逐漸獲得重視,儘管網路人權的精確定義在學術界與實務界尚未形成一致的共識,但充足、快速且簡易的網路發展有助於創造一個人際互動更密切的社會,則普遍為各方所接受。在非政府組織與聯合國相關論壇的推動下,已形成一種從人權角度出發來制訂網路規範與權利保障機制的趨勢。從前述網路治理論壇所舉辦的研討會與進步傳播協會所擬定的網路權利憲章可以看出,網路人權的發展雖晚,但已有邁向跨國合作、形成多邊規範與結合產、官、民間團體集思廣益的傾向。吾人可觀察出若干共識的形成,例如:網際網路作為一個全球性的公共空間,必須由各國政府提供足夠之頻寬,俾利於其民眾得以表達意見並改善生活;公民社會、政府與執法機構應提防網路創新技術強化既有之不平等的可能性;網際網路的取得與使用應當是自由且廉價,且相關產品的設計應當是有利於消費者使用;網路世界的公民權利與自由與現實世界應是無分軒輊的;權利享受的同時亦得尊重共同規範與隱私。

   此外,在WSIS 方面,儘管在高峰會結束之後,許多人評價會議在數位管理與規範的建立上是失敗的,但WSIS 仍應被視為一個有價值的平台,討論和反映形成資訊社會過程中最重要的議題,並整合不同國家與部門的意見。在此意義上,它被視為是監督資訊社會的發展能符合人權與社會正義的多邊對話場域。因此,實質協議的達成即使存在著困難,但至少勾勒重要的課題。另外,無法律拘束力的最終宣言成為全球性的論述,進而成為各國內化為當地發展資訊傳播科技與網路權利規範的指引。

   在正式的會議中,民間團體強烈建議在宣言的最終草案中強調人權、性別平等和自由軟體,並要求美國釋放對現有網路管理與註冊組織如ICANN 的操控權,由ITU 取代。這些建議雖然未能形諸於文字,但卻突顯WSIS 的實際成就不在於其宣言,而在於其對ICT 發展與網路管理與相關權利規範制訂的影響力。

   隨著參與的擴大,WSIS 舉足輕重的地位勢必更加穩固,對各國重要政策與跨國規範與標準制訂的影響將擴大。我國雖非聯合國會員國,但2005 年WSIS 突尼西亞第二階段的高峰會仍由行政院政務委員林逢慶率領國內30 餘位代表出席,顯示我國在ICT 產業上的份量。

   有鑒於此,強化民眾對此一峰會及ICT 發展的關注,將宣言的核心價值轉移至本地的產業發展與民間社會中加以落實,應是產官學界與民間社團不能輕忽的課題。更重要的是,隨著ICT 的使用所衍生的網路規範與線上人權的議題成為會議中關切的焦點之一,更顯示我國在資訊與網路科技硬體建設與規範建立的軟體建設間的落差。因此,界定與建構網路權利的概念並推而廣之已刻不容緩。資訊社會的建構植基於人民對權利與責任的認知,以及政府對公平網路環境的維護與資訊自由的尊重。由此觀之,建構一個平等參與、民主開放與管理透明的虛擬世界,對社會的所有成員而言既是契機,亦是挑戰。更值得深思的是,當網路人權價值已逐漸具有普世性,而獲得各國認同與遵守之際,我國政府、企業與民間社會是否能充分體認網路人權在道德上與現實利益上的重要性,不僅考驗著台灣人權進步的程度,更是對我國資訊產業發展與民主政治深化的一項試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