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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衍森:法官要以法律良知來審判

 
東吳大學法律系鄧衍森教授呼應良心時代運動,指出守護良心,按照良心來做事,一切就可以世界和平。  

  柏拉圖曾說:「立法者為作者;法官則為讀者。」憲法第80條要求法官必須依據立法法為獨立審判,但做為讀者的法官,在適用法律的同時,可能就會因解釋法律而產生造法的現象,到底法官可以造法嗎? 東吳大學法律系鄧衍森教授參加「世界公民日 良心良政 國際論壇」以當場論述並為文指出,依據嚴格的權力分立觀念,司法造法只能發生在例外情況,例如,法律不備或有缺漏。但事實上如果只限於立法機關所制定的法律,顯然是不足、有缺漏的,更可能會是不公正的,因此他認為法官要能以良知找到法的本質與正當性做為審判的依據。

  鄧衍森教授表示依憲法第80條:法官須超出黨派之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目的是為避免法官以自己之價值偏好做成審判。憲法當中條文講到,法所稱的法律是只依立法機關通過、總統公佈的法律。但鄧衍森認為立法院這個場域,並不是真正公義的所在,而是一個利益交錯的所在,如果要期待立法機關可以制定公正法律,那有一個前提必須立法者多能找到公義所聚的良心。

  他認為法官有其獨特性便是受過法律心智(legal mind) 的陶冶,如果法官只適用立法者訂的法律,那麼法官有何獨特之處呢?如果這樣大家買本六法全書就可以適用法律了。所以唯有良知,讓法官在判決時,透過法律良知(倫理),找到法的本質來做判斷。鄧衍森認為良知在人的內心、不待外求,但要透過教育去啟發,所以良心時代運動,就是要去啟發大多數人的良知。

  鄧衍森教授表示如果人沒有理性、人沒有良知,不可能去分辦是非對錯。人類社會如果沒有是非對錯,還能期待生活在一個公義的社會嗎?國家從領導人開始到做為世界公民的一份子,在家庭生活當中,如果知道自己是一個有良知的人,那麼就會善待配偶、子女,知道什麼事該做?什麼事不該做?鄧教授也呼應良心時代運動:守護良心,按照良心來做事,一切就可以世界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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