賦稅人權專題
 

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黃俊杰呼籲:大幅修改侵害賦稅人權之相關法規

黃俊杰認為,如果司法不能成為人權的擁護者,即便兩公約已經開始施行,國際審查委員來台審查,也於事無補。他呼籲行政法院應貫徹公約的精神,讓台灣成為名符其實的法治國家。

 

  因應國際兩公約「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國際人權兩公約國內法化三年後,聯合國首批國際人權專家「公政公約審查委員會」及「經社文公約審查委員會」審查委員於 2 月 25 日來台審查我國人權保障現況,於 3 月 1 日做出結論性意見,報告中第 69 條指出,2011年有超過50,000 名台灣人因各種原因無法離開台灣,當中超過 18,000 人是稅賦原因。稅務機關的行政裁量,已經嚴重違反ICCPR(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 12 條第 2 項,一人離開本國的人權,侵害人民遷徙自由。

 

  事實上,國內稅務機關過度擴張行政權之課稅行為早已為人詬病, 99 年中華人權協會賦稅人權大調查時「稅務機關行政權過大,任意曲解所得性質」被網路票選為 10 大賦稅民怨之首,到底國內稅務制度出現什麼問題,為何行政權可凌駕司法權? 2 月 24 日所舉辦的「從兩公約看賦稅人權」座談會上,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委員黃俊杰教授指出,其癥結點在於以下四點:一、稅務機關未確實依照兩公約精神修改不適用之稅法;二、稅務機關行政權過度擴張;三、稅務機關總是朝對自己有利的方面曲解法令;四、司法機關應以保障人權而非保護行政機關為職志。

 

  黃俊杰教授也表示,兩公約的人權條款應該做為國內人權的構成部分,因此在施行法中有一個非常強制的規定,就是國家必須在兩年內改善人權上不足的地方。然而現行稅法仍有諸多條文不符時代潮流。如過去民法規定夫妻財產需採共有制,如今民法已經修正為夫妻可主張財產分離制,但是在賦稅計算上,居然還沿用夫妻財產共有方式課稅,甚至先生欠稅卻要妻子負擔的不合理現象,「稅法跟民法的規定完全是背道而馳」。此外如證劵交易法與營業稅法體系衝突,也凸顯部分稅法未顧及其他相關法規之改變而調整。黃俊杰教授認為,法令也應如此,今兩公約既然已經國內法化,稅務主管機關應當與時俱進,以兩公約保障個人財產權的條文為圭臬,主動修正不合時宜的法令。

 

  此外,也常見到在法律規定不足的時候,稅務機關常常以行政函令便宜行事,導致行政權過度擴張。如稅務機關在計算欠稅稽徵 5 年時效性時,到底應該以第一次寄發稅單之日期為起徵日,還是以欠稅單寄發之時間為起徵日,一直以來都是徵納雙方爭點所在。常理來說應該是寄發稅單就開始計算起徵日期,稅務機關應在這一天起五年內完成徵收,否則就視同放棄。但稅務機關卻用行政函釋 ( 解釋函令 ) 規定起徵時效是寄出補稅單後 5 年,導致這類案件在行政法院中多為敗訴收場。稅務機關球員兼裁判,用對自己最有利的條件自行「立法」,嚴格而言稅務機關未能在期限內完成徵收應屬行政怠惰,但卻要人民去承擔政府的失職,實在有失公允。

 

  還有稅務機關對於自己頒佈的解釋函令,也往往前後矛盾,按理而言,法令修改應是後令壓前令,遇有衝突時應以較晚頒佈的法令為依歸,然而財政部的解釋函令,卻往往在後令對前令不利時,又自行頒佈後令不能推翻前令的解釋函令,不但讓人民無所適從,也讓稅務機關,選擇對自己對有利的函令課稅,令賦稅人權保障處於極端不利的情況。

 

  黃俊杰指出在稅務機關球員兼裁判的情況下,甚至在所得性質認定中已凌駕主管機關的權責還不自知。如財政部當年依照檢調單位已遭司法機關否決的不實資料,用補習班的名義對太極門課以重稅,即便主管機關教育部出面澄清太極門不是補習班,財政部還是我行我素,黃俊杰表示行政機關往往曲解、擴張解釋法令,對兩公約認識不足,例如教育部認定太極門不是補習班,當然就沒有補習班課稅問題,應針對捐贈人補稅,而非要求受贈人繳交所得稅。這也是政府應提供給人民之信賴保護原則。

 

  再則黃俊杰強調我國雖空有行政救濟制度,但是往往存在官官相護之現象,尤其是行政法院在稅務案件的審理中,原本應站在人權維護者的角色,卻經常成為行政的維護者,導致稅務行政訴訟案件敗訴率偏高,人民始終得不到應有的救濟。黃俊杰認為,如果司法不能成為人權的擁護者,即便兩公約已經開始施行,國際審查委員來台審查,也於事無補。他呼籲行政法院應貫徹公約的精神,讓台灣成為名符其實的法治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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