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 國際人權日 -- 「台灣國際人權兩公約總體檢」圓桌論壇
 

廖福特:台灣施行兩公約進入躁鬱症時期

  今年二月份,國家人權學者即將來台審查國家人權報告,台灣的人權現況即將攤在陽光下,接受國際社會的檢驗。自從馬總統2009年宣布批准國際人權兩公約,並於同年12月10日施行以來,政府機關是否有積極在落實兩公約,一直是各界討論的焦點。去年(2012)國際人權日,國際人權法學者、前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副主委、中央研究院法律研究所副研究員廖福特教授在一場「台灣國際人權兩公約總體檢」圓桌論壇上,把台灣兩公約施行後的情況比喻為躁鬱症時期:有時很亢奮認為所做的事要成功了,但有時又非常憂慮認為什麼事都做不好;政府報告自我感覺良好,民間團體卻不斷批判政府甚麼都沒做,兩公約淪為官樣文章、紙上人權!廖福特認為這二個極端現象,彼此間要能夠互動及演進,才能真正實踐兩公約。

 

  廖福特以「台灣與聯合國兩人權公約接軌之檢討」為題,指出造成兩公約「躁鬱症」的第一個原因是「不夠紮實的起點」:2009年時兩公約施行法公佈到生效間有近八個月之準備期,但因沒有事先的人員培訓及經費預算,準備期應有各種的籌劃並不完全,原因是:一、過去沒有經驗;二、將工作交給某行政部門時會遇到阻礙;三、即使給了某行政部會,但其他部會並不瞭解狀況,譬如《兩公約》的主要負責機關是法務部,其他部會相對而言並不瞭解。

 

  除了起步晚之外,國內法律位階不明,也是推動兩公約的障礙所在。廖福特表示,雖然兩公約施行法第2條明確規定:「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但是沒有釐清兩公約權利規範之法律位階,是高於或低於一般的國內法等等。如果是低於國內法,就沒有必要批准兩公約,因為永遠用不到,但目前又沒有釐清兩公約一定高於國內法,因此,兩公約國內法律位階至今仍沒有解決。當國內法跟兩公約衝突的時候,就出現「一人一把號,各吹各的調」的情況。

 

  此外廖福特也表示,依據兩公約施行法第3條,適用兩公約規定,應參照其立法意旨。但應參照什麼?沒有參照應如何監督?規定都不明確,例如財產權,就有很多稅務機關根本不認為這跟兩公約有關,施行的實質效果就會差很多。「立法從嚴,執法從寬,個案選擇,自我裁量」,他說這十六字箴言詮釋台灣法律適用的偉大之處。意思是講得很嚴格,但真正要執行時就不一定;個案發生問題時,則以最嚴格的標準來處置,並由個別裁量決定之。由此可見,所謂「應參照」其法律義務為何?無法完全釐清。

 

  再者兩公約施行法第4條要求「各級政府機關行使其職權,應符合兩公約有關人權保障之規定,避免侵害人權,保護人民不受他人侵害,並應積極促進各項人權之實現。」但是各級政府機關適用不普遍,法院適用的情況不是很多,監察院似乎也在摸索中。除了主辦單位法務部之外,廖福特認為各級政府機關並不是那麼的在乎兩公約,因為當他去與各機關討論的時候,發現很多機關並沒有編列實踐兩公約的預算。

 

  實踐兩公約不只是法規檢討的問題而已,應該還有新制定的或者是修改的法規要符合兩公約,廖福特覺得這是未來長久制度的問題,一定要去確認所有的法律基本上是不會違反兩公約權利保障的規定。此外兩公約施行法未納入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委員會之解釋、政府單位間未相互協調聯繫辦理、與各國政府、國際間非政府組織及人權機構也缺乏共同合作計畫、人權報告太晚,未深入理解內涵、法規檢討未完成,沒有長遠法律適用規劃等,都是亟需改進的問題。

 

 

廖福特把台灣兩公約施行後的情況比喻為躁鬱症時期:政府報告自我感覺良好,民間團體卻兩公約
淪為紙上人權! 這二個極端現象,彼此間要能夠互動及演進,才能真正實踐兩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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